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
(一)民事调解
1.民事调解的概念
广义的调解,除了非权力、行政、司法机关进行的带有民间性质的调解,还包括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人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主持调解。在仲裁阶段,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在诉讼阶段,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2.调解的效力
带有民间性质的调解协议达成后,纠纷双方应依照协议遵守执行。不愿以调解方式解决,或调解已达成协议又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对案件作出裁决之前,可以先行调解。这种调解称为仲裁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著作权纠纷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和解
1.当事人和解的概念
当事人和解,就是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即狭义的诉讼上的和解;二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
在著作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具有一般合同的效力。
2.当事人和解与仲裁调解的区别
(1)性质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开庭中也可以在庭外进行。而仲裁调解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一种表现,是仲裁审理活动。(2)法律后果不同。前者仅具有一般合同效力,后者具有终局效力。
3.当事人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后者则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只有双方当事人参加,后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
(3)效力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三)仲裁
《著作权法》第54条对著作权纠纷的仲裁作了规定。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仅限于著作权合同纠纷,其他著作权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要事先有合同条款或事后有书面仲裁协议,否则也不适用仲裁方式。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