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规则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情形。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承担民事责任类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类。承担民事责任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只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首先损害了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人的权利,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行为还有可能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国境内;侵权行为人不需有故意或过失;侵权作品须与著作权作品相同或实质上相同;侵权作品和著作权作品须有因果联系。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方法有两种:
第一,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将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著作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
第二,“接触+相似”原则。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可见,这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