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关系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各级版权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定活动的行为。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1.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的区别
第一,二者主体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即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版权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主体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第二,二者实施的行为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实施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的行政行为,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实施的行为是权利人授权的行为。
第三,二者管理的客体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客体是著作权工作,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客体是权利人的有关权利。
第四,二者的职责不同。
2.著作权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的职责范围
著作权行政管理的职责: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查处著作权行政侵权案件;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