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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理论模式及根据
    一、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依申请保护有以下几项特征:
    第一,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进出境监控。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第三,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第四,被扣留货物的处理。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可见,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
    二、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而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因此依职权保护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第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第六,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七,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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