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制定的过程
维也纳大会以后,作为其后续工作,1878年在巴黎召开了一次有关工业产权的国际性会议,与会代表决定请求各国政府召集一次正式的国际外交会议,以便解决在工业产权领域内的“统一立法”问题。会后,法国准备了一份提议建立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的最终草案,由法国政府分送给各有关国家,并且还附带了一份参加1880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会议的邀请函。此次会议起草了一项草案公约(该草案公约大体包含了那些至今仍然表现《巴黎公约》主要特征的实质性条款。),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的外交会议上该草案公约连同附加的最后议定书构成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由11个国家签字(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1884年经这些国家批准(与此同时,厄瓜多尔、突尼斯和英国交存了加入书) ,在批准书存交一个月以后,《巴黎公约》在1884年7月7日发生效力。
《巴黎公约》历经6次修订,1次修正: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最新文本);1979年10月2日修正。现在大多数国家接受的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
截止到2008年1月, 《巴黎公约》成员国已经有172个。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