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的特点
(1)《伯尔尼公约》具有很多与《巴黎公约》一样的特点,如都是对所有主权国家开放的“开放性”知识产权公约,都是“无期限有效”的国际公约等。
(2)除此之外,该公约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它是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因此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以后的各国相关立法以及其他国际条约的缔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宣示”作用。截止到2010年5月,该公约共有161个成员国,其中绝大多数国家批准了公约的巴黎文本。我国1992年10月15日加入,也适用公约的1971年巴黎文本。依照中国政府的声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该公约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也派代表参加了1886年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美国不利。所以,美国代表便以该公约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版权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为借口,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美国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参加伯尔尼联盟,成为第80个成员国。
(3)该公约具有持久性和持续性
该公约经历过若干次修订来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但它的持续性始终是其一个显著的特征。该公约经历了一直伴随着它的种种不断变化的形势后,已经显示出其他国际公约几乎无可比拟的持久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