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类型
根据《商标法》第3条、第8条的规定,我国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商品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所申请的商标。
(2)服务商标,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别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也称作服务标记。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另外,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