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及其来源
地理标志也属知识产权,它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是通过商标法律来保护地理标志的。
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承担保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义务,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于1987年发文保护“丹麦牛油曲奇”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国家工商局于1989年发文保护“Champagne”(“香槟”)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1989年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作为原属局,开始受理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转来的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1994年我国开始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和2002年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我国《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使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达到了与有关国际规则相适应的水平。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现状
2004年,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积极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通过注册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典型事例。
截至2006年5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申请600多件,其中外国地理标志申请32件(美国8件、意大利8件、泰国5件、蒙古4件、牙买加2件、德国2件、墨西哥2件、英国1件);已经注册地理标志171件、初步审定地理标志25件,其中已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外国地理标志17件(美国3件、牙买加2件、泰国5件、意大利4件、德国1件、墨西哥2件)。已注册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除香梨、芦柑、密桔、柚、橙、茶叶、大米、活鸡、黄酒、葡萄酒等农副产品外,还包括瓷器、煤、石雕等手工艺品和矿产品。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有地理标志。
如:注册号为892019的香梨,就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香梨协会获得,主要包括“新疆巴音郭楞南部和阿克苏东南部,具体范围在孔雀河流域和塔里木河流域,塔克拉玛干沙漠的北边缘,冷热空气剧烈冲击地带的:库尔勒、尉犁、轮台、库车、新和、沙雅、阿克苏、阿瓦提和分布在这些地区里的国营园(团)场”地域范围内生产的香梨,图标如图43所示。再如,注册号为3631861的鲜梨,就被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开发实验基地获得,主要包括“北京门头沟区军庄镇、妙峰山镇、王平镇”地域范围内生产的鲜梨,图标如图44所示。今后,我国商标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工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同时还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审查,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