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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现行法律保护
    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角色商品化权研究中,动漫角色已经被纳入到虚构形象价值的研究范畴中,明确了此类形象标识的财产权属性,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重点保护。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角色商品化权的直接针对性法律规定,而是归类到现有的权利保护框架中,进行多重法律的交叉保护。
    (一)现有法律体系的保护及其不足我国民法与刑法对于行为主体权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行了大量且细致的原则说明及量刑规范,也为我国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创设了规范严格的司法环境。民法明确规定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两条基本原则,动漫角色商品化活动可适用于民法对于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保护。此外,刑法可以在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手段保护不足时,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提供补充性与规制性保护。《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售伪劣产品罪”,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犯罪现象进行规制,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方面,也明确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量刑条款。
    作为一种无形财产领域的新型知识产权,动漫角色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采取知识产权法交叉保护的管理模式。首先,动漫作品符合我国《菩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界定,具有法律所认可的版权属性,法律依此禁止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行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动漫角色及其形象的完整性。著作权对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可以理解为创作者对复制、改编、许可等权利享有的独占与排他。其次商标权是维护动漫角色所有者权益的另一渠道,可以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补充,形成一种交叉保护模式。在符号系统中,符号的价值是由与他者的区别性而决定的。动漫角色能够在商品化活动中通过鲜明的造型特点与可识别性因素与商品来源形成特定的对应系,符合《商标权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此外,动角色商品化权同样可以纳入到《专利法》的调整范围。角色受到的专利权保护主要涉及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权则可以有效打击未经授权制作、销售动漫衍生品的不法商家,具有排他性强、保护力度大的优势。
    然而,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体系内部的各类权利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不能完全按照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普适性确认。首先,从著作权保护来看,角色商品化权的客体不单单是著作权中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本身,它更是一种动漫符号物化后个性特质付诸于商业使用的权利,其核心是符号要素背后的公众影响力和顾客吸引力而这些远远超出了著作权现有的界定范围。其次动漫角色的符号要素丰富,除了卡通形象等美术元素,角色所拥有的名称、经典话语、习惯性动作等元素同样具备符号识别与商业利用上的显著性,但是这些要素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客体,著作权保护在此类情境之下显现出了明显的不足。著作权中作品的保护是受时间限制的,而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期更多取决于次级市场的再度开发和商业领域的角色价值持续性,《著作权法》规定五十年期限未必合适。此外,角色商品化活动受到的《商标法》保护同样是不完全的。商标注册制度的类别、地域划分大大限制了角色形象的商业化使用范围。
    (二)司法实践的尝试
    除了学术界对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问题的关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开始了对角色商品化权实施保护的尝试。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提出:如果作品的名称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社会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该部作品仍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时,容易导致公众误以为是经过权利人许可或者是与权利人存在特殊关系的,在当事人主张在先权益时,法院予以支持。虽然这项规定只针对了角色名称这一个方面,但却是我国角色商品化权发展的一次重要完善,同时也体现出著作权与商标权交叉保护的维权倾向。
    此外,随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日益国际化,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涉外动漫角色纠纷增多。2018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小猪佩奇”角色权利人娱乐壹英国有跟公司发起的衍生品侵权诉讼进行网上公开宣判,依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超出授权范围和未经授权生产角色玩具的浙江淘宝等三家公司提出了经济赔偿要求。2018年10月法院对“梦想海贼王游戏侵权案”进行了审结判决“游戏使用海贼王角色形象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该游戏公司应赔偿日本东映动画经济损失300万哆啦A梦、奥特曼、米老鼠等境外动漫角色也都在近年来产生了角色商品化活动的纠纷。由此可见,在角色商品化活动的跨国维权热潮中,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界定与保护必须与国际接轨才能为我国创造更加良好的全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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