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激励
1.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地位
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关注源于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基础法律、获得知识产权的费用与质量、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与成本。从全球标准看,我国知识产权法也是高质量的。我国法律赋予外国公司的权利(专利与商标)一般质量较高、成本较低且及时。在我国,20年时限的知识产权费用约为2万美元到5万美元,这一专利成本大约是八国集团国家的十分之一。专利的时限比欧盟和日本短,但比美国稍长。专利权的执行比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更廉价,也更快。在我国,90%的外国公司对专利或商标侵权的诉讼都取得成功,这一比例在美国仅为30% ~ 40%。这与中国旨在建立世界级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体系的努力密不可分。
2.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选择
从更广的视角看待知识产权的选择问题,可以发现:一国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对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存在差异。通常一国的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的速度受到一国所采用制度的影响,而制度也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演化。这种经济与制度相互作用和共同发展的发展轨迹也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的关系。在一国国内,知识产权制度更多地作为一种调节知识产权盈利能力的政策工具,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与司法制度等互补性制度的状况密切相关。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专利拥有者对新获得的知识产权具有排他使用权,当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可以要求损失赔偿,被许可方可以要求停止保护,因而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关系到能否有效行使排他权。执行力也非常重要,完备的司法制度,可以防止侵权的发生。否则,即使专利局提出明确的保护范围,也无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国不仅要考虑适合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要着眼于世界范围来选择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各国根据本国的产业政策自行设计制定的,在国际框架下,只要满足国民待遇的原则即可。虽然1995年签订TRIPS协议,规定了世界统一的最低保护水平,但目前的工业产权仍然遵循领地原则(在特定国家取得专利权,才能在该国受到保护),也就是说,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专利保护。在这种情形下,各国增加了专利的国际审查环节。由于此前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申请专利企业较多,为减轻这些跨国公司取得他国知识产权的手续和费用,发达国家提议建立世界范围的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如采取相互承认专利审查结果制度,降低各国专利局的审查负担,解决实体专利法条约等制度的国际协调问题。
相互承认专利审查结果是实现世界范围专利协调长期目标的第一步。在各国制度迥异的情况下,实现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首先要尝试在各国间相互承认专利等的审查结果,随着相互承认专利的国家数量的增加,各国专利局针对外国为第一申请国的专利进行审查时,可以利用该国的审查结果,在各国专利局之间共享,从而使申请人可以在较少的费用下,取得世界范围的权利。这种方式对申请人而言,可以维护其在国际市场的优势,确保获得更高的收益,回收研发投资。但是这一提议并没有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兴趣,因为,现实中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迥异,难以实现成果共享,对降低申请费用和简化手续的作用将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