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
1.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特点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悠久。尤其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的立法时间较早。最初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末,知识产权制度呈现纵向和横向发展趋势。横向上,该制度在起初推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以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行。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科学,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逐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增加;纵向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得以建立,各国签订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数量逐渐增加。
20世纪末至今,随着国际贸易中商品知识、技术含量增加,知识产权制度开始与贸易挂钩。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取得和保持市场优势地位,开始重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些国家不仅注意提高本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水平,同时还设法利用国内立法以及签订或修改国际公约和条约来迫使其他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一阶段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极力推动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的诞生,不但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且还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要求,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得原来差异较大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到了同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上,它对今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各国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2.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
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变迁历史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呈现由弱到强,再趋于弱化的走势。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衡量指标在于保护力度的强弱。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研发,激励创新;但同时也由于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垄断地位,降低社会总福利水平。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非愈强愈好。二战后,美国采取“反专利”政策,弱化专利保护,以促进技术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随着日本企业竞争力的大幅提升,美国企业逐渐失去市场优势,美国政府将其归因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自20世纪80年代,美国开始采取“亲专利”政策,取代此前的“反专利”政策。在随后的20世纪90年代,IT、生物技术等高科技行业在美国迅速崛起,并带动美国经济增长,被誉为“新经济”,而“亲专利”政策也被认为是有益于提升美国产业竞争力的制度性改革。由此,“亲专利”政策强调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在国际社会一度盛行。近年,科技进步的进程不断加快,随着现代科技的高度复杂化发展,创新呈现渐进型、互补性特点,对前期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导致技术过度垄断,反而阻碍创新。过度保护阻碍创新的事例,常见于两种情形:一种涉及累进型创新模式,过度保护不利于使用该知识产权技术的后续创新;另一种属于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如“问题专利”的大量出现引致创新效率下降。进入21世纪后,全球进入网络时代,改变了创新机制的固有封闭模式,创新体系日益成为由众多参与者经过任意组合,具有无限可能性的,创造出巨大价值的,“开放式”、“全球化”“平的”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下,过度保护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明显超过创新激励收益,成为当前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动因。3.南北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
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博弈关系看,各国的对外知识产权制度诉求有明显差异。即为实现本国社会福利最大化,一方面,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尝试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调整;另一方面,对外却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原因在于,“公共利益”是有国家维度的。各国的政策决策更多的是建立在本国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而不是从全球利益出发。在现实实践中,表现为一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最优保护政策与国家层面的有效保护政策之间存在的非一致性。这种国别间知识产权最优保护政策的差异性通常导致一国知识产权政策在国内和海外的作用效果是分立的。在国内背景下,知识产权政策的宗旨在于保证消费者与发明者的收益之和最大;在国际背景下,国内决策受到利润在国别间流动的影响,当较之国内,一国在海外实施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将推动利润回流,有益于国内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利润的回流量受到一国市场规模和创新能力影响。一国的市场规模越小、创新能力越强,加大保护力度带来的利润回流收益越多,这样的国家也就越赞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即便是市场规模很大的创新型国家,只要其创新能力足够强,也倾向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发达国家会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要求后者重视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所在。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则相反。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需要引进发达国家的研发技术,此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将形成价格垄断,给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