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恒盛创鑫商贸有限公司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处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2日,成都海关网站发布《成都海关关于兰州恒盛创鑫商贸有限公司出口侵犯coach等商标权鞋、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9.46元。
兰州恒盛创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1件使用了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4-37196),26件使用了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5-39048),7件使用了路易威登马蒂(法国)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6-44891、T2016-45467),2件使用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6-50835),4件使用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8-64566、T2018-64564),2件使用河之光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6-50463、T2015-40826),1件使用凯特斯贝德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7-54966),5件使用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6-47305),19件使用了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7-58191、T2012-27557),1件使用了彪马欧洲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2-27453),1件使用了尤尼克斯株式会社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07-09682),1件使用了司凯杰美国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5-38652),货值共计1094.57元。上述商标权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认为兰州恒盛创鑫商贸有限公司出口的上述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兰州恒盛创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成都海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9.46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