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简述
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自然法。他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个和平、自由、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此自然状态中,“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其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但是,人类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经常存在的恐惧和危险,愿意放弃这种状态而相互联合并形成政治社会。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将部分自然权利交给他们指定的人(即政治社会中的政府)行使,但是,具有不可转让属性的生命、自由、平等,以及财产权利仍由个人保留。而且,“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由此,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政治社会及其法律如果不对它提供保护,就将丧失合法性基础。接着,洛克分析了财产杈是如何产生的问题。他说:“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方面就是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澳大利亚学者 Drahos总结了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内涵:(1)上帝将天堂留给了自已,而将地上的一切赐给了全人类共有;(2)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3)每一个人的劳动只属于他自己;(4)当人们将他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个东西混合在一起的时候,他就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5)但人们在取得财产权时必须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同时以不造成浪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