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的特点
1.商标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在商标代理中,被代理人是需要办理商标法律事务的权利人,代理人是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机构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或者指定的,专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法人组织,它负责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具体承担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作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往往隶属于一个商标代理机构,在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具体活动,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即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种代理实质上是委托代理。比如,代理人为商标所有人代理申请商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权后,该权利由被代理人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行使,同时,被代理人还要依法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如缴纳相应的费用、遵守商标法的规定等。
2.外国人到本国申请商标注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实行强制商标代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关于司法及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送达通知地址的选定或代理人的指定的规定凡属工业产权所要求的,特声明保留。换言之,关于代理人的指定问题,各成员国可以保留,也就是可以自行规定。因此,我国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也实行强制商标代理制度。我国《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3.办理商标事务的商标代理人既要具备法律知识,又要具备商标专业知识商标权的确权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包括申请商标注册、续展注册商标、变更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商标争议、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商标评审等,需要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为高质量、高效率地为商标权人办理商标事宜,切实帮助企业注册商标、维护企业商标权,协助商标主管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商标代理人必须非常熟悉商标法律制度,熟悉商标注册的各个程序,帮助申请人准确把握和划分商品类别和类似群,付在先权利进行检索和分析判断,为申请人提供获得商标注册最大可能的创意、策划、设计意见,并界定取得商标注册的权利范围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规定,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2类,其中商品就涉及几万种,我国又将其者服务的类别和类似群需要专门的知识和长期的实践经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是商标注册申请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必须掌握的知识,商标代理人不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就无法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和类似群,也就无法按类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在不少国家,商标代理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只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商标代理考试的人员,才有资格成为商标代理人。
4.商标代理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受政府严格监管
商标代理作为一种中介服务组织,其服务是否规范、合理既关系到被代理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商标主管机关正常运作。因此有必要对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予以规范。对于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许多国家是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的方式进行的。对于违反商标代理规定的,负责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机关可以吊销商标代理人资格,商标主管机关不再接受其商标代理。在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是经过商事登记的经营性实体,商标代理人为其雇员,商标代理人不能私自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必须由商标代理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安排,从事具体商标代理业务;违反商标代理规定的,可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商标代理人的资格,或者吊销商标代理机构的执照。
同时,为避免抢注他人商标或者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现象发生,我国《商标法》对此作了规定,要求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时,应当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授权,未经授权,并且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