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变更的规定及材料
(一)商标变更的法律规定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不在变更之列,商标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移转的,也应当办理转让手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名称改变后,不能自动地继承其原有的某些权力,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才能继续享有权利。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能够使商标注册人合法地使用其享有的权利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这是法律规定注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2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二)注册商标变更中请所需材料
(1)《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其他事项申请书》一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变更名义的需提供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文件应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
(4)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变更后的企业委托),共有商标变更的委托书由代表人出具。
(5)注册商标变更的注意事项
第一,如果企业合并、兼并或分离,不应办理变更,而应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第二,申请人应将所有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第三,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第四,注册商标变更所需时间为一般自申请之日起4-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