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3款赋予异议人3个月补充异议证据材料的时间限定,商标局一般在异议期满3个月后,向被异议人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辮。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被异议人超过规定期限答辩的,视为未答辩。
第二,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应当一并交送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或者其复印件,以便计算机二期后的扫描录入。
第三,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收到答辩通知书的日期,从而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例如,商标局邮寄异议书及答辩通知书信封。
第四,与异议申请书相同,被异议人在答辩书上需要加盖企业公章。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答辩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提出异议办理。
第五,答辩书的补正。对于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异议答辩书,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问题包括:(1)异议答辩书中缺少被异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2)被异议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答辩缺少代理委托书或者代理委托书有缺陷的;(3)被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答辩邮戳不清,难以确定答辩提交日期的;(4)答辩书有其他如被异议人章戳与初步审定公告上的被异议人(注册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被异议人名称变更缺少登记机关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