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书的书式内容及填写要求
1.商标异议申请书的书式内容
(1)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刊登该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期号;
(2)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及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被异议商标申请事宜,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3)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及其联系人、电话和传真,如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名,有传真,如异议人委托商标代;
(4)异议人签字,异议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异议人章戳;异议人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应加盖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2.商标异议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1)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尤其是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类别和《商标公告》期号应与《商标公告》中的内容一致,否则容易导致商标异议申请的延误。
(2)商标异议申请书须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异议人必须重新签字或重新加盖其章戳;如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必须重新加盖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3)异议人如果直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其必须提供具体、有效的通讯地址,以便商标局将有关文件、材料及时准确地送达异议人。
(4)异议申请人的签字与章戳须与异议人名称完全相同。
(5)异议人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的书式最好采用商标局于2002年12月1日起启用的文件格式;如果异议人采用邮寄方式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而无法采用上述文件格式,其申请书中必须包括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刊登该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期号,以及异议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等。
(6)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只能针对一个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