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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转让实务
    (一)商标转让的含义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定的条件下将其注册商标移转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协议转让和继承转让。协议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继承转让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注册共有人死亡,由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一般都是以协议方式转让注册的。转让注册商标,双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未经商标局核准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属于无效转让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商标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受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此相冲突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失效。但是,对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及其他商品,其注册商标在申请转让注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受让人还应向商标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该规定与《商标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关于商标注册审查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即非同一商标注册人不得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蔺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不是一并转让注册,只是部分转让,那么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归属不同的注册人,商标的区别功能将无法体现,从而使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这项规定含义是:一个企业拥有二个以上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但是通过长期使用,消费者已经将其固定地联系在起,从而在事实上成为一个组合商标。
    这种商标应一并转让注册,否则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另一种情况是,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一经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人,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商标局也不予核准转让。此外,对于企图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转让的,也不予核准转让。
    商标局在审查转让注册申请时,对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一般会是给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的补正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及要求进行补正,或说明不一并转让的原因。未作补正或者逾期的,商标局驳回转让申请。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申请不服的,可以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转让申请的撤回
    注册商标转让双方当事人因故中止原商标转让的,可以向商标局要求撒回转让注册申请。撤回转让申请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否则,商标局对撤回转让注册的申请不予受理。
    商标局在收到该申请后进行核查,如果要求撒回的转让注册申请还未被核准,则按申请人的要求将原转让申请退呵;若原转让申请已被核准,则将撤回转让注册的申请退回,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所反映的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转让不当申请。对于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注册不当行为,商标局有权撤销原核准转让注册的决定。当事人如对商标局的撒销决定不服,可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撒销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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