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实务
(一)商标印制的概念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可以说除在商品上直接使用商标的以外,所有制作带有商标的物品的行为都属于“商标印制”的范畴。
由于商品的外观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商品使用包装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因而目前大部分商标的使用都是通过商标标识来实现的,也正因为如此,制作商标标识往往成为假冒商标的第一个步骤。假冒或者侵权商标标识的制作是由商标印制企业进行的。因此,大力加强刈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提高商标印制企业的商标法律意识,是有效地遏制假冒注册商标活动,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于1998年12月3日修订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二)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客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具备条件的才能开展商标印制业务,从事商标印制的企业除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外,其从事商标印制的业务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商标法律知识,以确保商标的印制依法进行。
1.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至少应有三名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这些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商标印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了解商标管理的有关内容,具备依法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工作能力。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印制业务进行管理时,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企业承揽商标印制业务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核查有关内容,以防止违法印制商标的行为发生。为了强化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责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对未认真履行核查职责的人员,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撤销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
2.商标印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及审核
凡需要承揽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昞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才能开展商标印制业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时,需要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时除《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外,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印制商标的规章制度;
(3)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关对申请商标印制单位资格实行两级或三级的审核制度。对申请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的,要经过县级、地(市)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三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其他商标印制单位资格只需要经县级、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两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各级审核机关的审核时限分别为三十天,各级审核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意见或做出决定。
3.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3)建立健全印制商标的各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商标印制业务审査制度、登记制度、商栎标识出入库制度、废品销毁制度、档案制度等。
(4)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熟悉有关商标印制法律法规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
印制商标单位因情况变动等原因,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印制业务,并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交还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发证机关。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每二年验证一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以及不参加验证的将收缴其证书。验证的目的在于及时掌握商标印制企业的情况,以便及时取消不再符合商标印制条件的企业的印制资格,从而保持商标印制队伍的整体水平。
4.印制商标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为了使商标印制单位依法开展印制业条减少商标印制违法现象的发生,开展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企业必须作好以下工作:
(1)商标印制业务审查。
承揽商标印制业务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内容。具体包括:
①印制单位应查验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①所承印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⑧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商标普遍禁用条款的规定,不得标注注册商标标记;
④商标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出示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标志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印制单位对于上述内容必须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拒绝承印。(2)商标印制业务登记
为了便于工商行政机关对商标印制的管理,商标印制单位应将委托人委托印制商标的情况登记造册。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内容、颁发机关;承印商标的数量等。委托人提供的商标样稿、有关的证明文件、印好的商标标识样张等应粘贴在登记册上,其中的商标图样还需要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承印未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委托人签定合同,明确若所印制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商标标志出入库登记
商标标志应入库保存,出、入库时,管库人员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
(4)废次标志销毁制度
印制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志,应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
(5)商标印制档案处理
每件次商标设一个商标印制档案袋。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样稿和印制后的商标标志等,以及各种登记台帐及其他与商标印制业务有关的材料,应建档存查。存档的期限为两年。
建立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促使企业依规定程序对商标印制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行自我监督;另方面通过对企业业务进行登记,存档备查,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印制业务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这样做,对于加强商标印制管理,强化商标印制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减少商标印制环节违法行为的发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制度时,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缴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