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所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责任适用于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行政干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得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调解侵权人赔偿损失。
以上行政责任承担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的计算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于问题的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侵权人所经营的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由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人与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人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
侵权所获得利润,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所获得的利润,即收益扣除成本后的盈余,不应把非侵权商品的利润一并计人,也不应把非侵权期间的利润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