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相关国际公约
(一)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这一类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国际议定的基本标准。主要有:
《专利法条约》(FLT)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商标法条约》、《商标法条约实施细则》;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以及《补充〈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外交会议决议》;
《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二)全球保护体系条约
本类条约确保一项国际注册或国际申请将在任何相关的签署国内具有效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这些条约提供的服务,简化了提交单一申请或在寻求对某一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的所有国家提交申请的手续并减少了相应的费用。这类条约主要有:
《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PCT);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I.1934年伦敦文本;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Ⅱ.1960年海牙文本;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Ⅲ.1961年11月18日摩纳哥附加文本;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Ⅳ.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并在1979年9月28日经修订的补充文本;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和日内瓦文本实施细则》;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实施细则》
适用《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的行政规程;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