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法律制度
一、德国商标法概述
德国在19世纪时就有相当完善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德国于1968年颁布了《德国商标法》,1979年和1987年曾作修订。该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同时,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受《不公平竞争法》的影响,在侵权诉讼中,如果被指控侵权的被告能举证说明原告行使商标权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即可免除责任。
德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94年,于1995年生效,并于1996年修订。目前,德国商标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德国商标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商业标志和地理来源标志。该法全称是《商标法及其他标志法》,其中可以作为商业标志保护的内容包括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德国商标法就这几种标志的权利冲突作了规定,同时指出依照《商标法及其他标志法》对商标、商业标志和地理来源标志的保护不排除适用对上述标记予以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二,在德国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都可依法申请注册。对于商标来说,一般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当一个标志通过商业上的使用而在相当范围内取得第二含义,或者具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时,该商标可以获得保护。
第三,德国采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在申请时,一个申请可以包含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第四,德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公约的成员国。
二、商标的构成
(一)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根据德国商标法,一切标志,尤其是包括人的姓名在内的文字、图片、字母、数字、听觉标识包括商品或其包装形式的三维设计以及包括颜色或颜色组合在内的其他装潢,只要适宜于把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都可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仅由商品种类本身所决定的形式而构成的标志仅由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和必要的形式而构成的标志仅由赋予商品某种基本价值的形式构成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
根据德国《商标法及其他标志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1)商品或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2)仅由可以在流通中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数量、用途、价值、地理产地、生产时间或者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识或标注构成的标志;
(3)仅由在一般语言环境或商业惯例中通常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或标注构成的标志;
(4)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尤其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或地理产地的标志;
(5)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标志;
(6)含有国徽、国旗或其他国家主权标识或者国内某地、城镇、地方组织的徽章的
(7)含有依法公布的官方检验标识或保证标识的标志;
(8)依法公布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或其他标记、印章等标志;
(9)其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对于前述(1)、(2)、(3)所包含的标志,如果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性的,可以注册为商标。三、商标的取得与消灭
(一)申请与审查
任何希望在商业活动中使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区别的人都可向德国专利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在德国没有营业地点的申请人只有在其设有营业地点的国家对德国商标予以国民待遇时,才能在德国注册。
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附上必要的图样。
专利局将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商标的注册要件进行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审查及是否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加快审核进度的申请。
(二)公告和异议
对商标予以审查后,可以进行注册的商标将进行注册,并进行公告。公告刊登后3个月内,任何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人或在先申请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可基于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先驰名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将商标注册等理由提起。专利局在审查异议申请时,关注的焦点在于双方的商标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应以异议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三)期限和续展
德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提出申请的次日起算。期满可以续展,每次为10年。
(四)放弃、失效和无效
德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放弃(要求撤销)该商标,但是,当他人对该商标享有权利时,应经过该权利人的同意才能撤销。
有以下情形的商标将因失效而被注销商标在注册后连续5年未使用的;因商标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商标在商业流通中成为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或地理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以下情形的,商标将因失效而被注销:不具备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具备相关主体资格而注册商标的不具备商标注册构成要件的商标恶意注册的;商标存在在先权利的。
四、侵权与救济
根据德国《商标法及其他标志法》第14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商标的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2)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并在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滑可能的;
(3)在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没有正当理由而利用或损害注册商标在德国范围内所享有的显著性或声誉的。权利人对侵权人享有停止侵权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