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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制度
    POST TIME:2021-10-23 13:00
    一、完善了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制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原《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按照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费应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商标权人在侵权纠纷中调查取证比较困难,需要支付必要的开支;现实生活中,很多商标权人因为处理商标侵权纠纷费时费钱,打赢了官司赔了钱,得不偿失。为了切实保障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新《商标法》增加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商标法》增加了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考虑到有些商品的经营者确实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原理,善意第三人可以免责,因此,新《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增加了诉前保全等临时措施及其程序的规定,为查处商标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知识产权协议第五十条规定,司法当局有权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灭失。原《商标法》对此未作规定,新《商标法》增加了相关规定:一是增加了诉前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二是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及其程序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时需要准确把握“为制止侵权行为”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不能随意适用诉前证据保全,以防止适用范围过宽,侵犯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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