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社刊登剽窃作品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最近,我在某期刊上发表了一篇署名论文,并领取了由该期刊社汇寄的稿费。不久,我意外发现另外一家杂志社编辑出版的一本杂志的最新一期上也有我的这篇论文,署名却为另外一人贾某。该文的内容与我的论文内容基本一致。我认为该杂志社刊登的剽窃作品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可是我无法找到该剽窃作者的具体地址。请问我能否以该文作者的身份直接向该杂志社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可以,我又该如何确定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才是合理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 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你的情况看,可以认为,你对该文享有著作权。该杂志社刊登剽窃作品,已构成对你的著作权的侵害。根据其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杂志社刊登剽窃作品应该向你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一,该杂志社所刊登的文章属于剽窃作品。你要证明该杂志社所刊登的文章属于剽窃作品,首先要证明你是该文的原创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你要证明剽窃作品的署名人贾某不是该文章的真正作者,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这些相反的证明包括你的论文的底稿、原件、稿酬汇款单以及发表该文的时间和收取该文稿费的时间等,相信你能够容易拿出上述证据,这些足以证明你自己为原创作者,从而证明该杂志社所刊登的文章属于剽窃作品。
第二,杂志社刊登剽窃作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杂志社对刊登的侵权作品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并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某杂志上发表署名为贾某的文章已经侵犯了你的著作权,某杂志社对自己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都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包括主观上有没有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在决定采用稿件后是否对作者的情况和有无侵权事实作进一步的了解等,以保证在自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不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对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由杂志社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该案中,你的作品早就已经在其他杂志上发表,某杂志社作为专业的出版单位,对此应当有所了解,而其仍然将署名为贾某、实际是你的作品在自己的杂志上发表,属于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二)你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若杂志社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赔偿数额应按照实际损失、违法所得确定或由法院酌情决定。如果能够确定你自己的实际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按照侵权人贾某和某杂志社的违法所得赔偿。如果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都不 能确定的,法院会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侵权程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确定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们建议,你应该举证证明你因作品被剽窃而受到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实际损失,或者尽可能地得到杂志社刊登剽窃作品而获利的确切数额。
第二,若杂志社能够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停止刊登剽窃作品、返还获利的责任。如果杂志社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没有直接侵犯你的著作权的故意,客观上在决定采用稿件后曾对作者的情况和有无侵权事实作了进一步的了解,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法院认为其尽到的注意义务又是合理的,而你也无证据证明该杂志社应当知道其刊登的作品涉及侵权,则杂志社只承担较轻微的返还获利的责任,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无论杂志社能否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你为制止杂志社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应当包括在赔偿额之内。
1.一般说来,作品被他人剽窃,如果用物质利益衡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是微不足道的;其损害后果主要是在无形方面,剽窃作品横行,会在社会上造成鱼目混珠、混淆视听的消极影响。所以,针对这种损害后果,更应该采取在不良影响的范围内责令多次刊登致歉声明等方式以消除影响。
2.期刊、杂志出版商在遇到出版物涉及侵权的情况下,不要采取不予理睬、拒绝出庭等消极态度对待,应该积极主动提供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查义务的相关证据,从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如果简单地拒绝出庭,放弃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抗辩,显然是不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