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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是否会被撤销
    前些年,我开办了一家手工艺品加工厂,在工商局的提议下,我申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且在我厂加工的产品上使用。由于我厂生产的手工艺品做工精细,外观大方,加上价钱便宜,在附近的几个县市很畅销。但是,随着相继出现了规模较大的手工艺品加工厂,使得我厂的经营大不如从前,导致无法经营。之后,我就改行做起了饮食业,但这只是为了积攒资金,然后再搞手工艺品加工。为了保住商标,我每年仍然向商标局交纳费用。
    可是前不久,我竟然收到了商标局的通知,要求我提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否则就要注销我的商标。收到通知后,我马上到商标局咨询究竟为什么要注销我的商标。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向我解释,某手工艺品加工厂派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我已有三年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我不能提供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那么商标局就有权撤销我合法得到的注册商标。
    我不懂法,不知道商标局的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我每年向商标局交纳的费用不能表示我使用过商标,那么现在我究竟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才能证明我这三年来有使用过商标呢?
    《商标法》第44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 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 其 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注册商标被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
    多数人认为,商标一旦经过注册登记,无论是否使用,都应当属于商标注册人自愿的个人意愿,不过使用权永远都属于商标注册人,他人不 得随意剥夺,但是孰不 知,为 了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按照我国有关商标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合理期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申请撤销注册。
    第一,某手工艺品加工厂申请撤销你的注册商标是合法的。商标注册主要是为了保证商标注册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后有利于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商标注册人更方便使用,但是如果你将商标注册后不加以使用,则浪费了商标管理资源,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你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发现后,就可以依法予以撤销。但是,商标局不可能随时了解商标注册人的活动,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人发现你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不管某手工艺品加工厂出于什么目的,其依法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你的注册商标。
    第二,当你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后,你就不能再使用该注册商标。一旦你的注册商标已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三年未使用可被撤销的情形,那么商标局就会作出撤销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的规定,商标局发给你的《商标注册证》就作废了,你也就不 能再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使用就属于冒充注册商标,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
    (二)他人申请撤销你的注册商标时,你需要举证证明使用过该注册商标来保护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首先,举证证明你使用过注册商标的重要性。某手工艺品加工厂申请撤销你的注册商标,理由是从其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之内,你从未曾使用过该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局给你发出了通知,限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曾经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期满后你仍不能提供该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该注册商标。因此,你要保留住你的注册商标,就必须举证证明在从某手工艺品加工厂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之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
    其次,你应当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你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你使用过注册商标:(1)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2)依法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广告宣传;(4)包装物;(5)产品报关单;(6)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7)产品出货单、销货清单、缴款单、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等等。只要能证明你曾经在上述材料上使用过注册商标,都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注意,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使用,对于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对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证据材料要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2)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3)证据材料必须是在从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期间内产生的;(4)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1.单一的材料未必能够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往往需要多种证据相互印证,互相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作为商标注册人,你在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证据,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才能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
    2.商业交易中,销售发票、广告宣传、包装物等等材料上,只要在上面使用了注册商标,这些都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经营者在这些活动中应该规范认真地将注册商标留在上面并加以保管,以便日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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