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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
    根据现行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这一罪名,但在实践中这类行为一般按假冒商标罪处理,这在存在类推制度的当时,虽然不合理,但也并不违背法律。假冒注册商标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行为,销售行为的危害性在后来经济发展中也越来越凸显出来,为弥补立法的缺陷,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这一罪名,现行刑法就是在吸收该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
    商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及商标对商标所有人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商标的设计、广告宣传或生产中,还体现在商品流通中。生产经营者靠商标打开市场,消费者也通过商标识别不同的商品,而这之间的流通是通过销售来完成的。假冒注册商标仅是个生产制造的过程,不是个使用的过程,仅仅假冒,但不交付市场,参与流通,其对商标权人或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还仅是潜在的,行为人最终牟利的目的也无法达到。在整个市场流程中,两者是互相促进,互相依赖的,正恰如“源”与“流”的关系,销售行为对假冒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假冒行为铺设了实现非法牟利的桥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仅仅在辅助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上才有意义,它本身也有独立的危害性。销售使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占领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影响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破坏了市场诚实交易的秩序,损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销售者从中也牟取了大笔非法利润。
    从商标犯罪的现状来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与假冒行为一环扣一环,丝毫也不比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危害逊色,故设置本罪是很必要的。立法者设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目的就是为把这种违法行为截止中断在生产制造的步骤,设置本罪则是为加强对销售行为的打击和这一阶段商品流通的保护,遏制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流”的发展,这同时也是立法完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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