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纠纷案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害和没收违法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并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3)依据《商标法》第55条规定可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第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有关的情况。第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第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商标纠纷案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依据我国《刑法》第213条、214条、215条规定可知,(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