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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享有继续使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由此,满足“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条件的未注册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但是,不满足该条件的未注册商标不得以使用在先作为不侵权他人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事由。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案例认为,在先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演可以对抗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蓝迪(抚顺)国际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特福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蓝迪公司于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好帮手”商标,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以“84好帮手天然活性洗洁灵”作为商品名称生产和销售,并将销售领域扩展到了北京使原告产生误认。被告以其产品在1995年就构成知名商品,并未仿冒原告的注册商标,“84好帮手”属使用在先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判决认为,“江苏爱特福所拥有的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权利是合法的、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不应视为侵犯蓝迪公司的专用权。爱特福公司可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84好帮手商品名称,但同时应该强调的是,爱特福公司不得滥用这一权利,并有义务尽可能地避免其使用?84好帮手’名称的商品与蓝迪公司使用好帮手’、好帮手Handy Mate’注册商标的商品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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