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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的现状
    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进一步规定,“有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目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撒销其注册商标”。同时规定,“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连续3年停止使用直接构成了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因。如果注册商标只是在部分指定商品上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删将被撤销。
    我国现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是为了清除《商标注册簿》中不使用的商标,以扫除他人使用的障碍”。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对于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应当事人申请启动撒销程序,而不是依职权主动撒销。(2)在异议、争议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能以请求受保护注册商标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作为抗辩事由。(3)没有就维持注册所需要的“使用”做专门的规定,应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即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宜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条所列使用方式属于平行关系,商标仅被用于广告宜传也满足要求。实践中,商标注册人只要按规定期限向商标局提供了在撤销申请日之前3年内符合该条规定的证据,即便仅有广告宣传,而没有实际销售方面的证据,也可以维持其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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