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规定了具体处罚标准
自从新《刑法》出台后把原先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指的假冒商标注册犯罪的“三种形式”,修改为“三个罪名”。这一改动使假冒商标的定刑起到了质的改变,具体的三个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意见》第22条规定,“罚款额不得低于非法经营额的30%,或者侵权者所获利润的3倍,对情节严重的其它商标侵权行为,罚款额不得低于非法经营额的20%或者侵权者所获利润的2倍”。因为有了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款,侵权者再也无法以种种理由对自已的侵权行为推卸责任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极大地提高了被侵权人对打击假冒侵权非法行为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意见》还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许可,注册权的转让及宽展期中的保护,许可合同管理等都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