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权利穷竭
和商品平行进口相联系的另一问题是商标权利的穷竭。按照“国际权利穷竭”原则和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商标所有人将一只带有商标的商品投入到市场以后,他的商标权就用完了,这就是说,带有商标的商品以后如何流动商标所有人便无权过问了,因为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利已经用尽(穷竭)。
关于上述这段话的解释,需要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仅举例说明,与事实无关)。比如说,上海华南集团在北京、广州、杭州等三地设立了3家专卖店,专销该集团生产的华南牌针织内衣,并授予华南牌商标的专用权,当带有华南牌商标的商品从华南集团发出并在上述3家专卖店上货架后,按照商标法的理论,商标所有人上海华南集团已经“将其带有华南牌商标的商品投入了市场”。因而,对于这三家专卖店来说华南牌商标的专用权就耗尽了。如果以后又在天津汕头、金华等地的商店里出现了同样品牌的同样商品,若商品是真实的,商标也不是伪造的,但商标的使用权不是商标所有人上海华南集团授予,该带有华南牌商标的商品是从先前北京广州、杭州3家专卖店转售而来,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华南集团就无权再过问此事了。因为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已经耗尽了”,他无权依靠其商标来控制先前3家专卖店的商品流通。按照商标法法规,解决上述未授权的带有商标的商品转售不能用商标权来处理,唯一的办法是协商或者用合同法来处理。如果上海华南集团在事先的合同中订立了“仅在当地销售和不可转销售”等条款的话,则可以用“合同违约”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