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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黎公约的行政体制
    机构——具体机构有:工业产权机构和中央办事处、联盟大会、执行委员会、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负责联盟内的日常工作,分别负责出版公告,处理、实施公约的一切事务,拟定大会议事日程,与成员国政府间的工作协商等等。
    财务—联盟设立的专门财务机构其职能是:制订预算,协调与其它联盟间的预算关系,筹措资金,规定缴纳会费等级,帐目审查等8项功能。会费分1-25级,每个国家都可“说明自已原属的级别,任何一国都可以改变级别”。并在“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公约的修订—修订议案“可由大会成员、执行委员会或总干事提出”。大会成员由各联盟国家派遣,“一名代表只能以一国名义投票”。各成员国政府有权派出一名正式代表和副代表顾问以及专家若干名参加联盟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并协助代表工作。
    公约的参加生效和退出任何非联盟国家都可以申请加入联盟成为联盟成员国,在递交加入书后“3个月后发生效力”。
    任何成员国都可以退出联盟。但退出之前应“通知总千事”。总干事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后生效。按照公约第26条的规定,任何国家在成为本联盟成员国之日起5年届满以前,不得行使本条所规定退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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