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的产生
1.巴黎公约的发展历史
1873年,由奥匈帝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发明展览会”在维也纳举办,由于明显缺乏对发明创造的充分保护,许多发明家不愿参展,因而导致了同年又在维也纳召开了另外“专利改革”会议。会上通过了几项决议提出了若干有效又有实用的专利原则,并且敦促各国政府“早日达成专利国际保护协约”。
1878年巴黎“工业产权国际会议”召开,与会代表决定请求各国政府召集一次正式的国际(外交)会议,以便解决在工业领域“统立法问题。之后,法国准备了-份提议建立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的最终草案,1880年公约草案由法国政府分送给各有关政府。1883年一次新的外交会议在巴黎召开,与会国,法国、比利时等11国在会上签署了“巴黎公约”。1884年7月7日公约生效,以后又有英国等加入,至1985年,其成员国已达到了97个国家和地区,至1997年1月1日已发展到了140个联盟成员,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参加了联盟。巴黎公约后经多次修改,最近分别在1967年7月14日和1979年10月2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修订。
2.巴黎公约的基本结构
1)其实质性的条款是《公约》的主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保证了联盟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相互享受法律赋予的各种待遇,从而保证了他们的基本权利。
2)从法律的范畴提出了各成员国民可享受优先权”的特殊政策,显示了成员国国民与非成员国国民的不同待遇。
3)关于国际组织和成员国之间法律的一致性和执法的统性,要求或允许成员国主管机关根据《公约》的条款制订出相应的法律条文,并且规定了申请人应遵守《公约》中规定的各项的义务。
4)12条以后的条款主要是《公约》的内部行政机构,如联盟大会、国际局的设立、财务制度和分配原则等,也同时规定了各项最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