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为了加速欧洲的经济共同繁荣,促进整个欧洲共同体经济活动的和谐、持续、稳定发展,不断地给欧洲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变十几个单一分隔的国别经济为既有分割又是整体的“欧洲联盟”共同经济。通过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协调,在整个欧洲共同体市场内部企业无限制地开展经济活动,消除成员国之间原有的关税壁垒和其它非关税障碍按照商品自由流通的原则,把十几个市场统为一个市场,因而使共同体经济从整体上达到和超出美国这就是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目的。
欧洲共同体商标是欧洲共同体经济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概念于1957年第一次提出来后,于60年代初期,共同体各国就着手开始建立统一的共同体商标体系,新体系商标法的总要求是“创立一种商标,由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统一的欧洲共同体法律进行管理”,改变商标在某一国家注册只能在该国使用的不足,把原来不统的商标法统一起来,克服了由于法律上的差异所导致的扭曲现象。从而,商标所有人获得了超国别注册的权利,一次注册就能在欧共体所有的国家生效。
通过近20年的协调,《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于1984年8月31日拟定,在此基础上1988年12月21日诞生了《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1993年12月20日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条例》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1996年4月1号正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