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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完善
    禁令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的举措,但是,禁令制度毕竟建立时间不长,案例有限。笔者认为,禁令制度应从下列几个方面不断完善与健全。
    (一)完善立法
    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可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目前,我国的禁令制度仅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侵权诉讼,建议今后可通过修改《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等 法 律,将 禁 令 制 度 扩 大 到 所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侵 权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权利人往往是同时申请禁令与诉前证据保全,但从现行专利法看,对诉前证据保全未做出相应的规定,建议通过修改立法完善这一条款。
    禁令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改革,笔者建议将知识产权的禁令制度逐步延伸至整个民事侵权诉讼。在侵权诉讼中,只要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给予禁令的裁定。
    (二)完善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了专利、商标禁令实施若干规定,著作权比照商标禁令规定办理。笔者建议制定统一的实施规则,细化相关的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对于申请禁令的主体,专利法、商标法规定为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而著作权法则规定为著作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与“有关权利人”是同一还是不同概念,需要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已作解释,但对“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范围未作解释,建议尽早明确。再者,当事人申请禁令后,法院立案时应当用什么案号?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保”字号,有的用“执”字号,做法不尽统一,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禁令的案号。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实施禁令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立审查原则
    申请人提出禁令申请后,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在审查中应当确立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禁令制度是一项权利人的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减少权利人的损失,制止侵权。在平衡利益时,应当首先考虑申请人(权利人)的利益;在平衡后果或不利因素时,应当首先考虑不实施禁令给权利人带来的后果。二是防止权利的滥用。TRIPS协议多次提到,既要保护权利人,又要防止滥用权利。凡是滥用权利,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申请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由法院一并予以处理。三是促进知识产权的传播与利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的革新、转让和传播;促进技术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互利;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司法实践已证明,禁令对制止侵权发生和延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审理中,要注重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利用。
    2诉前证据保全
    禁令与诉前证据保全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强制措施。前者的目的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后者是为了保存侵权的证据。多数申请人往往会同时提出两种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分别审查,分别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裁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混淆两种措施的情况,有的当事人只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未提出禁令,而法院同时作出了禁令和证据保全的裁定,超越了申请人的申请范围;有的用一个裁定同时裁决两种强制措施。另外,应当注意区分禁令和民事诉讼法诉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界限,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作出性质不同的裁定。
    3侵权证据审查
    申请人申请禁令时,须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又称侵权证据。该证据是申请人能否获得禁令的重要条件。法院在审查侵权证据时首先应当审查证据的来源。申请人应当提交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证据,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禁令的证据。其次,正确区分侵权证据与初步证据。禁令申请往往是由于情况紧急,法院对侵权证据审查只能建立在“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之上,对有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禁令措施。当然,审查时一方面要考虑原告的胜诉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侵权证据审查不能设置太苛刻的条件,因为禁令证据的审查毕竟不是全案的审查。最后,正确区分侵权证据与侵权线索。禁令是一种严厉的诉前强制措施,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应当提交有载体的侵权证据,而不只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侵权线索。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禁令审查的标准应当等于立案标准。
    4禁令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担保是获得禁令的重要条件之一,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是如何确定担保的金额以及担保形式。关于担保金额,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首先应当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停止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所带来的直接损失。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以及生产、销售规模、利润等均属于可考虑的因素。其次,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有的申请人在申请禁令的同时已基本确定了起诉后的赔偿数额,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赔偿数额可作为担保数额的参考依据。最后,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禁令发出后,有的被申请人即提出异议,有的要求追加经济担保,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也是法院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从上海已结的7件禁令裁定看,主要担保形式为厂房、现金以及银行出具的保函,其中采用比较多的方式为现金担保。法院对于申请人以第三人的保证作为担保方式的,要认真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和资信状况。申请人以不动产形式提供担保的,要审查不动产所有人,审查不动产是否被抵押或其他权利转移的限制。
    5禁令的裁定
    当事人申请禁令后,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快速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一种观点认为,48小时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禁令申请至作出裁定的时间。这种观点还认为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存在困难或者不可能。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对于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着一些误区。禁令申请的前提往往是情况紧急,故要求法院快速审查与裁定。48小时不能以申请人正式提出禁令的时间作为起算点,而是应当从申请人的禁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开始计算。
    从上海法院已裁定的7件禁令看,当事人正式提出申请后,4件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的,其余3件分别是在6天、9天和25天中作出裁定的。造成后者的主要原因是有的申请人不了解禁令法律、司法解释,提交证据存在瑕疵及相关手续不齐全。实践证明,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完全有条件在48小时内及时作出裁定。当然,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也应当严格审查侵权的证据、担保的事项,必要时可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尽可能减少禁令裁定与最后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同时侵犯了同一权利人两个以上权利,申请人申请禁令后,法院用一个还是几个裁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尽统一。作者认为权利主体虽然同一,但侵权客体是不同的,故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如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可以分开的,应当分别裁定;如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可分,互相交叉,可以采用一个裁定形式。
    6提高收费标准
    对于禁令申请收费,最高人民法院未做专门的规定,实践中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及其《补充规定》,即无争议金额的知识产权案件,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实践中收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 标 准 不 统 一。有 的 收 费500元,有 的收 费1000元;二是内容不统一。有的申请人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和禁令,按理应分别收费,但实践中有的只收取其中一笔费用;三是标准太低。法院在实施禁令尤其是赴异地执行过程中,会投入一定的人力与物力。从诉讼成本考虑,也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禁令,法院应当提高禁令申请收费。申请人还应负担法院赴异地执行时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禁令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全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它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意义重大。但是,禁令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我国还需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成功的判例,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的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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