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目的和意义
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非常特殊的一种制度。各国最初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是首先产生于音乐作品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在不断地扩大,使得使用作品的范围和受众范围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作者直接与使用人进行交易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对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的作者,以及表演者、音像制作者等邻接权人而言,也存在难以控制作品使用的问题。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更是对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如词曲作者在他们的作品发表后,对作品的舞台表演权、机械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难以控制,使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因而直接影响了其获得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作品的使用者来说,如果长期大量使用的各类作品都要取得作者许可,并直接向作者付酬将非常困难。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就可以使著作权人自己无法或难以主张的权利得以实现,同时也便于使用者依法使用和传播作品。目前国际上著作权集体管理已从音乐作品领域,扩大到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以及著作权邻接权等领域,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解决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有关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将是一种较为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到今天,已有一二百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则是从1992年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始的。1994年,音著协加入国际词曲作者联合会(CISAC),成为该国际组织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