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诉前证据保全问题
最近的一次修改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增加了诉前的临时禁令。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保全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禁令失误来讲,证据保全更为重要,适用的频率也更高。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应当规定对证据的诉前保全。在以后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都采纳了法院的意见,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以前的专利法对此没有做明确规定。
问题主要是专利的权利人能否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说,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侵权的诉前证据保全,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实不协调。不利于对专利权的保护。
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满足司法实践的合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6月公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此作了很大突破,即允许申请人在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临时禁令)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但对申请人能否在不申请临时禁令的情况下,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没有规定。一方面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利于对专利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毕竟是对法律具体适用中的解释,不是立法,专利法没有诉前证据保全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走得太远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专利与商标法等的不协调。但既然专利法和司法解释已经这么规定了,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办,否则就没有了法律的依据。离开法律规定,司法就寸步难行!这是司法者的宪法观念的重大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再次修改专利法时解决这个问题。当然,在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能否适用诉前证据保全问题,根据具体案情如果认为确有必要,也不排除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做出司法解释的途径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