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冲突法律责任的承担
主要涉及人民法院在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时,应该深入到什么程度。可能有的方式有:
一是,定性,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二是,判决停止侵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1)判决被告停止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号。
(2)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
(3)判决被告停止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企业名称。
(4)判决被告停止在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服务上使用商标。
(5)判决被告不得同时使用(针对被告多重的恶意的仿冒,但单独的某种行为难以定性为侵权)。
以上各条视情附加地域限制。
三是,判决被告限期向有关部门变更企业名称或注销商标。
四是,判决撤销被告的企业名称或商标。
处理权利纠纷案件时,法院可以判决到什么程度,一直是有争议的。特别是在涉及撤销当事人企业名称问题上,因尚无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各级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根据原告的诉请,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首先定性。其次判令停止侵权,在表述停止侵权时,不宜笼统地称停止侵权,而应针对被告的行为明确指明如何停止;但对于撤销企业名称或商标,我们认为因其涉及行政程序,故不宜由法院直接作出。最后,对于即发侵权,可以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