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暂不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的原因分析
与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的专利或者知识产权法院相似,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目前没有刑事审判权,当其所审理的案件涉及刑事责任时,需要将案件移交至其他法院②。知识产权“二审合一”模式不仅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基本能够解决当前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改革成本较低,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过渡性选择。
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是司法实践中数量较少。以2015年为例,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09386件,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975件,数量相对较少,相当于民事案件的十分之一。③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适应逐年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主要是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其主要原因是基于现行司法体制,不同审判庭可能对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审理,不仅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鉴于90%的知识产权纠纷为民事、行政纠纷,而且知识产权法院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二审合一”模式可以在解决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改革成本,符合现阶段实践需求和改革目标。二是从降低改革阻力的角度考虑,刑事案件暂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受案范围,也在情理之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管辖规则,基层法院享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这与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做法并不一致,如果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就会与刑事诉讼管辖权相关规定产生冲突,而且涉及公检法等多部门协作,改革难度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