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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启示
    国外研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较早,理论相对成熟,法律规定也相对完善,研究国外法律对于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对我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措施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对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以保护网络作品。
    (一)日本
    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禁止网络盗版,日本修改了《著作权法》,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盗版音像制品和广告。据日本共同社报道,为加强打击盗版音像制品,日本文化厅2007年7月27日开始着手讨论修改《著作权法》,以禁止网络盗版广告,包括向网上竞拍交易提供盗版制品。有人指出,盗版制品大多通过网上进行交易,所得钱款成为犯罪组织的资金来源,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正,在禁止贩卖及持有盗版作品的基础上,同时取缔违法交易的温床———网络广告,以此彻底截断盗版的流通。根据此次文化审议会的讨论结果,修正案最早或将提交明年的通常国会。据警察厅统计,日本2006年破获的盗版DVD、非法拷贝电脑软件等违反《著作权法》的案件达163起,其中约有4成利用了网上竞拍交易。现行法律规定,与贩卖及持有盗版不同,为网上竞拍交易提供盗版属于“刊登广告”的合法行为,且提供者大多不公开住址及姓名,享有著作权的团体等很难对其进行警告或起诉。
    (二)法国
    法国政府高度重视日益猖獗的网络盗版,对于制止网络盗版,2007年11月23日法国总统府、文化制品版权所有者及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签署三方协议,承诺共同打击网络盗版,保护文化制品的版权。法国总统萨科齐、经济部长拉加德和司法部长达蒂均出席了该协议的签字仪式。从这一阵容可以看出法国政府对打击网络盗版的高度重视。萨科齐在签字仪式上,将该协议的签署提高到“文化产业的关键时刻”的高度。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对非法下载文化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其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是:如果互联网用户有侵权行为且不理会警告,其获得的互联网服务将被终止。法国政府将设立由司法部门领导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协议。该机构收到关于非法下载的侵权投诉后,将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向侵权者发送警告邮件,如果侵权者再度侵权,其获得的互联网服务将被终止,其互联网使用合同也将被取消。
    (三)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政府采取多种手段与措施打击盗版,例如发放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单,在电视、广播和电影中植入反盗版的公益广告等使社会公众认清版权侵权的危害,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菲律宾政府在2007年通过采取压制盗版行为的举措,使大批盗版商贩损失10亿菲律宾比索(约合2400万美元),盗版率由此大幅下降。这对于菲律宾来说可谓战果丰硕,因为自2004年至2006年,菲律宾的软件盗版率一直处于71%的高位。取得这一成果得益于菲律宾政府在2007年举办的“知识产权月”活动。在此期间,菲律宾开展成效显著的执法活动,并发布严厉警告,提醒人们使用盗版软件属犯罪行为。此外,反盗版工作组还发放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单,坚决抵制盗版。泰国采取的方法更具技术倾向性,通过使用美国制造的反盗版法庭专用光盘,探查侵犯版权的光盘产品,使高科技进入了一个打击盗版行为的新纪元。即如果一件原始作品被复制到另一张光盘上,该复制品上将被植入一个代码,凭此就能追查到非法复制光盘的原始计算机,造假者最终将被逮捕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四)芬兰
    芬兰对保护网络版权的措施是对违法者给予重罚。据芬兰媒体2006年7月报道,22名芬兰男子因从网上非法下载和传播电影、音乐、游戏和程序,被芬兰图尔库地方法院处以42.7万欧元的高额罚款。据报道,这是迄今为止芬兰审理的最严重的一起违反版权法的案件。这些侵权者在2004年8月至12月间非法从网上下载电影、音乐、游戏和程序,并通过Finreactor网站在网上非法传播。有近1万人通过该网站分享了这些非法下载的电影、音乐和游戏。图尔库地方法院认为,这些男子的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了芬兰版权法,责令他们对相关音像公司造成的损失支付赔偿款,并承担这一案件14.2万欧元的审理费。芬兰政府决定,对于这种影响比较大,传播范围比较广的非法下载和传播音像资料等的犯罪者将给予重罚,以对其他犯罪人给予警示和告诫。
    (五)欧盟
    欧盟对保护网络版权的措施是用税收的方式来杜绝网络版权受侵害。2005年10月,据国外媒体报道,欧盟委员会宣布,今后网络音乐服务公司只需获得单一授权许可,就可以在欧盟25个成员国开展业务。这标志着欧盟促进整个欧盟范围内网络音乐服务的许可和版税征收的一体化计划逐步成为现实。今后版税征收机构可以在欧盟各国代表音乐作者征收版税,而无须考虑国界的限制。这就意味着音乐版权所有者由于国家壁垒,无法收到属于他们的版税这一难题将得到有效解决,歌手和音乐出版商应当能够选择一家版税征收机构,确保他们能够迅速地收到在欧洲各国销售产生的版税,将中间费用降低到最低水平。消费者在购买下载音乐时就付了版税,大多数欧洲国家对下载音乐征收的个人复制税就应当被取消。因为个人复制税最初的目的,就是对消费者因自己使用而复制磁带、CD的行为给版权所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二、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在保护网络著作权方面,一方面我国应该完善著作权方面的立法,对著作权的范围做更详尽的解释,加大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应由政府牵头联合各职能部门,加强相关部门的综合治理,通过电影、电视、广播等手段进行著作权法方面的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
    在网络版权方面,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做法,对使用者征收网络版权税,通过税收来保护网络版权;另一方面国家可以政策倾斜,出台针对保护网络版权的新政策,提高相关部门联合治理的能力,否则面对网络这样一个特殊的领域,保护网络版权的工作是很难展开的。另外,可以通过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来保护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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