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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同原则在美国专利审判实践中的确立及发展
    等同原则是美国法院在专利审判实践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项原则,其基本理论为:将涉嫌侵权的技术与已获专利的发明相比较,如果虽然该设计的技术特征表面上与已获专利的发明不同,但实质上是设计人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替换专利独立要求部分的必要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的功能和效果,这时法院视该技术对已获专利的发明构成侵权。等同原则构建的初衷是为了避免被诉侵权人通过一些细微的非实质性的改变来逃避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从而给予专利权人以有效的救济。
    1814年的“欧迪恩”一案,是美国判例史上最早蕴含“等同原则”思想的判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斯托里说:“仅仅是似是而非的不同或轻微的改进,不能动摇原有发明人的权利。”虽然在上述判例中,美国司法实践已经将等同思想应用于专利审判实务,但是距离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正式确立却相隔了一百多年。后来,美国司法实践通过相关判例对等同理论予以进一步发展。在1854年“威斯南”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等同理论是指“权利要求及于所获专利的东西,而不论它的形式或比例是如何不同”。在1978年“机器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从专利法的意义上说,某一事物的实质性等同物,是指与该物本身相同的东西。因此,如果两件发明物以实质上相同的方法发挥着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它们就是相同的,哪怕它们的名称、结构或形状有所不同”。
    195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格拉夫油罐制造公司诉林德航空制品公司一案中正式创立了现代等同理论。在该案中,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覆盖了一种焊剂,该焊剂中含有由钙和镁构成的硅酸酯,而被告使用的焊剂中含有由钙和锰构成的硅酸酯。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所有的其他方面,两种合成物都是相同的,使用这些合成物的机械方法是相似的,对它们的操作是一致的,并产生了同种和同质的焊接。根据熟悉两种焊剂的化学专家举证,锰和镁的许多化学反应是相似的。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行为构成专利侵权。通过此案,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归责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现代等同原则的经典判例。审理法官指出,“等同的构成,必须在专利、现有技术和特定案件背景中予以综合确定。它并不要求每一个目的和每一个方面完全一致,在确定等同时,与某一事物相等的事物可能并不相互等同,而那些主要效果不同的事物可能会在有时等同。必须考虑专利中某一技术要素所要达到的效果,它与其他技术要素合并时所产生的特征,以及它在操作时将要产生的功能”。最终,审理法院将等同原则的判定标准抽象成为著名的“方式(way)/功能(function)/效果(result)”三要素判定理论,上述美国最高法院在“拉格夫”判例中对于等同原则的经典表述,在后续类似判例中被广为引用,虽然美国近现代专利理论不断向前发展,但是等同原则的基本轮廓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希尔顿VS戴维斯”专利侵权案中,对等同原则予以进一步发展,对国际专利审判实践同样影响深远。根据最初的“三要素”理论,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是否构成等同,应当从整体上予以考量,也就是说,只要整体上通过“方式/功能/效果”的比对二者是等同的,即构成专利侵权,并不考虑具体的技术特征。美国最高法院在“希尔顿”专利侵权上诉案件中,认为上述“三要素”理论在适用过程中过于宽泛,在采用三要素进行等同判定之时,应当就某一个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不是仅仅从整体上考量,并且应当在“三要素”理论基础之上增加“非实质性”辅助性判定规则,及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差异应当是实质性的,否则即被判侵权。该案受到各国专利界及司法界的密切关注,并被称之为“希尔顿?戴维斯冲击”。
    时间跨越到21世纪,美国司法实践对于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规则在表述上虽然出现了一些变化,但是上述判例所确立的等同判定理论仍然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实际上,我们根本无法清晰划定侵权抑或合法的行为界限,科学技术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日新月异,个案差异同样不容忽视,我们只能力求透过纷繁的外部表象给予执法者一个近乎真实的判定依据,等同原则注定是“专利诉讼中最富有挑战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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