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种类
专利权种类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专利,仅指发明专利。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发明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还可以是与二者密切相关的用途发明。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的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
发明专利保护20年。在此之前是15年,由于美国的压力,延至20年。欧美国家针对药品研发和审批漫长的特点,为补偿专利持有者在药品研发和等候审批过程所失去的时间,采取不同的方式对药品专利保护期进行延长。我国药品专利在技术竞争中不占强势地位,因此暂不延长专利保护期限。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通过特定的结构达到某种功能的产品发明,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的健康和安全,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因为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防止一些未经过严格科学试验或测试、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器具借专利的名义对公众产生误导。
实用新型是对发明专利制度的一种补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属于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有的国家称为“小专利”“实用证书”“实用新型证书”。中国、德国、巴西、意大利、日本、波兰、葡萄牙、法国、西班牙、芬兰、奥地利、俄罗斯、韩国、菲律宾、乌拉圭等20多个国家有实用新型专利,其他国家一般称其为“实用新型”或“实用新型证书”,以示与发明专利的不同。虽然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许多国家不被重视,但实用新型专利具有确权时对创造性的高度要求远远低于发明专利、维权时可以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等优点,简单的技术依然可以赢得市场空间和应有的利润,对于商品的改进和市场竞争有着积极的作用,正是依靠这些小发明推进了产品迅速更新,日本崛起了松下、东芝、三菱等一批驰名世界的大企业。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不涉及技术内容。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应用于某一具体的产品之上,而这种产品必须是指有独立用途的制成品,是能用工业方法(包括手工业方法)大量复制生产的,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否则,这种创作就属于艺术的范畴,由著作权法保护。如一张普通白纸上画一个图案,不能说是外观设计,但是做装饰用的壁纸上的花纹图案则是外观设计;一个雕塑品不是外观设计,但是首饰上的雕刻则是外观设计;花布用著作权保护,而服装款式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都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虽然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很大,占到全球总申请量的70%,但工业设计水平不高,申请结构很不合理,包装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较大。为了抑制创造性不强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法修订中大幅度提高了外观设计授权条件,新增的一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是“简单的标识”,旨在引导企业投身于真正的发明创造,压缩外观设计泡沫。如果原来外观设计的高度为5,新法的要求为25以上,这样就打压了60%~70%的外观设计,有利于引导和促进我国工业设计水平的提高。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
4.三种专利的比较
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最广,包括用途和方法;实用新型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相当于发明专利的25%),而且不保护用途和方法,其保护的对象是人造的、肉眼可见的、有一定硬度的、固定形状的;外观设计不保护性能,只保护美学设计。
国际上的“patent”多指发明专利,有的也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国际上外观设计与专利并列,单独立法予以保护,其国际申请可以通过“海牙体系”提交。2012年瑞士Swatch成为海牙体系最多的申请者,其次分别为德国戴姆勒、荷兰飞利浦、美国宝洁、德国奥迪。2013年通过海牙体系申请的前三位国家分别是瑞士、德国和意大利,瑞士的Swatch申请量依然排名第一。
5.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
从国际上看,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关系到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一是将发明创造保密,在解密前不授予专利权,由国家对发明人付给补偿,由国防部门进行开发利用,如英国、法国、加拿大、希腊等国;另一种是将发明创造申请保密专利,授权后不公布,如美国、中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挪威、土耳其等国。
我国的保密专利分为涉及国防利益的保密专利和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专利。前者一般称之为国防保密专利或国防专利,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和审查;后者称之为普通保密专利或一般保密专利,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而非受理、审查一般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
由于保密专利申请被授权时不公布其发明人、发明名称及具体技术方案等(只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他人进行仿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申请人如果希望其发明创造能够推广应用,就不宜申请保密专利。保密专利不是无期限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提出解密请求,经审查认为失去保密价值的,予以解密。我国每两年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经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同意后,做出解密决定,予以解密。解密之后的专利将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同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并在剩余的保护期限内按一般专利管理。
保密的专利申请或者授权专利保密期间内,不得就有关发明向国外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