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法的历史发展
德国商标法最初是仿效法国的,于1847年颁布了保护商标的普鲁士法令。德意志帝国成立三年后,于1874年制定了《商标保护法》。该法在范围上是极有限的,只有图形商标才允其注册。1896年经修改颁布的商标法内容较全面,以后该法又经过几次修改。它基本上是采用不审查原则的商标法,原来只承认注册商标,但是后来法院承认了在市场上带来声誉的使用商标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立法机关在1934年才接受了这一原则,于是,商标法又经1936年修改,形成了具有现代商标法的形态,其后联邦德国于1951年采用了“早期注册制度”1967年采用了“强制使用制度”,即商标注册后必须使用,如果不使用,过一定期限,商标专有权就自动消失。1977又经过大幅度修改直至今天。
世界上许多人把德国商标法看成是立法思想到立法技术都是一部严密、较好的法律,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享有较高的信誉。
联邦德国商标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要通过注册才能取得。除非该商标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获得了公众的承认,变成了驰名商标,才能不注册也获得专有权。其审查程序与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相同,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主管部门除了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要对其进行实质内容的严格审查,如审查申请的商标中是否包含有禁用标记;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是否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最主要的是审查该申请是否具有显著性。
联邦德国对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不允许只注册而不使用。如果在注册五年后未在贸易中使用,则有被撤销的可能。不过,商标主管部门并不主动检查该注册商标是否已经使用,仅在第三人以未使用为理由对该商标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时,商标主管部门才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同时商标法还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服从1965年的《不公平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精神。比如,在侵权诉讼中,一旦被指控为侵权人时能用证据说明原告行使商标专用权时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联邦德国对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都予以注册保护。
联邦德国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制止商品产地的虚假或欺骗性标记的马德里协定》、《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尼斯协定》等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