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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商标法的历史发展
    英国的行会制度规定使用生产标志,取得了保证产品质量的效果。因此,各城市要求在每一种商品上都贴上自己行会的显著标志,通过标志来追查劣质工艺的责任,并防止商品与商品之间的混淆,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上,英国颁布了第一个面包师强制标志法,指出,一个面包师必须把自己适当的标志标在他所制作的和出售的每块面包上,一旦面包的质量、分量发生差错,就可以判明是谁的责任.1300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有关金匠公司加工金子的规定,凡是由金匠公司(垄断金子加工的行会)加工的全部金子.不但应印上制造者的标记,还应印上政府的符号来证明金子的纯度。如果侵害这种标记,其赔偿责任要比罚款或判刑还要重。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1597年,两个金匠因制造出售纯度低于要求的金制餐具,且冒用英国政府的标记,而受到判刑的惩罚,在他们颈上靠近耳朵的地方戴上枷,头上用一张布告公布他们的罪行。可见,标志表明质量的重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保护商标是根据习惯法和反对欺诈以及“平衡法”的保护排他权而实现的。
    英国是最早对商标给予法律保护的国家之一,1862年颁布了《商品标记法》,1875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法》,从这时起,虽然经验的积累和国内外贸易方式的改变使商标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但是,这种制度的基本内容没有受到触动,商标法所贯彻的政策也未改变,对未注册商标由普通法予以保护,对注册商标则同时给以传统保护及成文法的保护这样,未注册商标与已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待遇上就有了根本的不同。未注册商标有人只有当别人假冒其商品时,才能起诉;而注册商标则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其商标专有权被非法使用都有权起诉。
    1905年通过了新的商标法,以后又于1919年、1937年作了部分修改,1938年经大幅度修改后颁布的商标法,至今仍生效。英国商标法的特点是严谨、周密、详细,但较保守,如现在流行的“服务商标”就未在法中有反映。
    在英国,申请注册商标时,无论是本国人或是外国人,只要表明该商标已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就可以申请注册,无需必须使用。对商标主管机关来说,该商标是否在该国与英国商业中使用过,甚至该商标是否已经在外国取得注册,都无关紧要。但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性则必须是“使用”。对联合商标,只要其中有一个商标在商业中未中止使用,整个联合商标也就符合“使用”的要求,视为有效。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联合商标或实质上相同的商标中某一商标的使用等于其他商标的使用,因此,注册商标如已作为整体使用,则作为其组成部分以同一所有人名义分开注册的商标,也应该作为已经使用。而注册商标在7年之中从未中止其使用,也未受到某种争议或争议不成立的,就成为“无争议的商标”。英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7年,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期为14年,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续展。虽然注册商标受到双重保护,其有利条件也较多,但至今英国却存在大量的未注册商标,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由于英国对注册商标审查过严,花费时间多,能取得注册的标记范围也较窄。因此,许多商标使用人不愿意去申请注册商标。英国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
    (一)实行两部制,
    从1919年起,商标注册底部为分A部与B部。A部审查较严,经过7年时间才能绝对有效,即他人不能再以使用在先为理由提出异议。B部注册商标较宽,但不享有经过七年绝对生效的权利.究竟能够获得那个薄中的注册,则要由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及其显著程度而定。该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能够在A部注册的商标(证明商标除外)必须要以独创或者特殊形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者商行的名称;注册申请人或其业务前任人的签字;要有独创的词或者词组;商标不涉及商品特性、质量的词或者词组,就其通常含义也不是地理名称或姓氏;其显著性确凿。否则,不能注册,而在B部注册的,其显著性可以差一些,只要具有区别商品的能力就行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要在注册薄B部注册商标,就商标注册或意图注册的有关商品而言,当商标在贸易过程中,能用于将商标所有人有联系或可能有联系的商品,同无此联系的商品区别开来。这种区别可以是全面的;如果商标注册或意图注册的使用范围有限制,也可以只限于注册的使用范围。因此,在判断一项商标是否能用以区别商品时,可考虑;该商标是否能区别商品;商标通过使用或由于其他原因,是否实际上能区别商品等条件就行了。有些字或词虽然在注册审查时被认为无显著性,但由于它在使用中可能产生显著性,也就可以先在B部注册,使用7年后,如果被认为具备了显著性,也可以上升到A部。因此,许多商标在注册时如通不过A部的审查,申请人可要求在B部注册,如果申请人不提出此要求,商标局则驳回该申请。但是,也有一些商标,如证明商标,只能在A部注册,如通不过审查,即予驳回。获得A部注册的商标,其专有权较之B部范围要广。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通过A部审查时,人们会提出要求转入B部。这是因为B部仍可带来好处。首先,注册人有权制止其他人未经许可而又未注明自己的厂商名称而自由地使用其商标。其次,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其他人以相同或类似商标再行注册。第三,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相同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超出自己原使用地区使用其商标。第四,商标注册人在七年之后还可能获得A部注册,在十四年后可能变为“无争议商标”所有人。由于B部商标注册获准较易,一些企业为了出口商品在国外注册商标的儒要,有的还希望申请在B部注册。
    由于A部、B部两种注册标准,不便于统一注册,因此,英国正在考虑将来修改商标法时取消A部、B部的划分,而采用B部所适用的标准,实行一个统一的注册簿。
    (二)对商标权的利用
    英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可以连同企业信誉一起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如果单独转让,商标局必须在六个月公告该商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并通知注册处。但无论转让合同或者许可合同,都必须经商标主管部门登记,获得批准后才能有效商标主管部门主要审查该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或引起其他混淆。如果商标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商标所有人不服时,可到高等法院起诉。未注册商标,可按普通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不需要登记或批准,在转让时必须连同企业信誉一道转让,如果未注册商标和其他共同使用的注册商标同属于一个人所有时,就不必连同企业信蓍一起转让,单独转让即可,但公告商标权的转移时,要将未注册商标一起公告。其受让人和原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范围相同,仅有权对假冒其商标的人起诉。
    英国商标法的主要缺点是,审查一项商标注册的时间过长,因此,批准一项商标注册往往需要数年时间。
    在商标国际保护方面,英国参加了《制止商品产地的虚假或者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及《尼斯协定》两个专门的国际公约。
    英国制定商标法虽较法国晚,但其法在内容上长时间来较之法国过去的商标法要先进和完备。所以,英国商标法对世界各国影响较大,尤其是原殖民地和附属国的影响很大,如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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