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扩大使用范围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注册人欲扩大使用范围,将其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这很明显,是商标法所不允许旳。如果要扩大的话,应该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申请。但是,对使用在同类不同组的其他商品上是否可以的问题,一般在实践中就不那么清楚了。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说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能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扩大使用范围,就超出了原来享有的专用权,这就必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如某人申请注册商标“海鸥牌”,用在第四十类食用油、味精上,后该企业又生产醋酱油,想把此商标扩大到同类不同组的醋、酱油上,因为申请人当时没有申请注册后二个组的商标,这就需要重新申请。如果当时申请人申请了同类不同组的所有商品使用同一商标是法律允许的。但事后就不能再扩大到其他组去,因为按商品分类表规定,同组属类似商品,类似商品不得有两家企业以相同、近似的商标注册。当然,重新申请有两种可能,根据商品分类表划分,不同组的商品上无人注册“海鸥牌”商标,自然可以获得核准;如另外的企业已经在该组上使用了该商标,则重新申请就会被驳回那么,申请人就需要申请注册其他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