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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程序,是从法律上保证按照商标法审查注册商标,纠正锴误,保护有关商标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个具有较高权威的专门机构,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并不隶属于商标局,这就使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权威性,不受商标局审查工作的影响。
    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若干人。他们都是从具有经验的商标法律专家中指定和任命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进行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案,如果被商标局驳回而不服的,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就此复审作出决定。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情况有:
    1.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2.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3.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
    但是,对驳回商标的复审,仅限于不改变原驳回商标的基础上进行,如果改换驳回商标名称或图样,应该另行申请注册。
    (二)对争议商标的裁定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申请争议裁定时,应当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连同有关证件,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三)对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由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由上述任务看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在于慎重、稳妥地处理已经被驳回的商标申请和正确处理已经注册商标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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