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与驳回
一、初步审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所谓初步审定,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准备予以核准注册。但是,由于商标法规定还有群众异议阶段,该商标是否能核准注册,还须经过其他法定程序后才能最后确定,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于不是正式核准的,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对此商标要进行第一次公告,主要是将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地址、日期以及商标名称、图样、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等公布出去。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协助商标局进行审查。因此,一方面听取社会意见,尤其是与该商标有关联的人,如申请或者注册在先的人认为公告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时,可以表示意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从管理商标注册的机关来说,有利于准确无误地核准商标注册,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核准商标注册中的差错。
二、驳回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以及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不予公告。比如,申请人因商标图形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的图形相同或相近似而被驳国;商标名称相同而被驳回;商标直接表示产品质量数量、功能等而被驳回商标使用了商品通用名称和图形而被驳回;商标因夸大宣传而被驳回:商标因违反社会道德风尚而被驳回等等。对驳回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应该发给商标申请人《商标核驳通知书》,并将通知书抄送商标核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