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标使用者的情况分类
这种商标,往往是根据使用者情况的不同或者商标使用者对商标质量提出的某种保证来划分的。
(一)制造商标
制造商标,是指把商品制造者和商品使用者等同起来的商标,如果商品上不使用“制造商标”,仅仅有销售的标记,即在只有“销售商标”的情况下开辟新市场时,就会在定地区内使销售占优势,结果会对制造者不利。因此,企业、工厂使用“制造商标”,就成为不可少的了。但是,对销售商品来说,却正好相反。因此,商品制造者为和销售者进行竞争,为使自己的商品与销售者的商龉加以区别而专门使用了这种商标。在实际生活中,商标的使用上发生制造者和销售者经常争夺主动权的事是屡见不鲜的。如我国“蓝天”服装厂的“蓝天牌”商标,“造寸”服装厂的“造寸”牌商标就是“制造商标”,荷兰的“飞利浦”电气公司的飞利浦”牌商标以及日本的“丰田”汽车制造厂的“丰田牌”商标也是这种商标。
(二)销售商标
所谓销售商标,是为表示自己销售的商品前使用的商标,亦称“商业商标”。这种商标不是为了宣传厂家的标记,而是为了宣传商业者的标记。我国对外贸易公司自己包装出口的“龙牌”茶叶,日本三越公司的“三越牌”商标都属这类商标。这种商标与制造商标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商标。因为,如果是一件质量差、无信誉的商标,既或由有声誉的商店来经销也是不会畅销的。
(三)证明商标
所渭证明商标,是附在商品上以表示自己生产的某种商品的原料、功能及质量经过鉴定、保证或证明其等级的商标,亦称“保证商标”。证明商标的内容正是一般商标所不能包含的内容,商品与服务项目都可使用证明商标。这类商标使用者为说明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而使用的商标,通过质量证明,使商品对消费者具有更夫的吸引力,并有利于打开销路。这种商标只是用来证明商品的产地、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点。因此,升不限于商标所有人独有,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要商品已达到规定的具体标准,都可以使用这种商标。一般来说,对这种商标管理很严,目前,世界上只有英国、美国、巴基斯坦、伊朗、土耳其等二十多个国家商标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美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证明商标“指由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使用于其产品或服务上,以证明这种产品或服务的地区或来源、使用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征的标志,或证明由某一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成员在该商品或服务上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标志”。英国商标法不但规定了什么是证明商标,还详细地规定了它的使用办法以及享有证明商标所应有的权利、义务等,可见对此商标的重视程度。我国商标法无此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不少采用的。目前,我国市场对此商标的作用是很重视的。我国常见的是在原有商品上附以全国或各省、市、自治区荣获优质产品的标志,如用一个金质或者银质奖章图案或者用“质量信得过”证章图案加以证明。世界上对纯毛制品用“woo1",高级纯毛产品用“jcc”的标志都是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