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商标法所规定的管理制度、审批制度以及防止他人侵权、假冒等有关规定都是从认定、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角度来制定的那末,什么是商标专用权呢?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简称商标权。这和权利赋予商标注册人专用这一注册商标,排除其他任何人使用。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人拥有制止其他任何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离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商标专用权,可以转让,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遇到他人侵犯时,可以要求法律保扩。这里所指的法律保护,是泛指的法律,除商标法本身外,还可以受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以及今后对国家商标管理作出的有关办法规定等保护由于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这些,都是未注册商标不能享受的权利。由于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与他人注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发生相同或者近似时,就可能受到商标注册人的指控,在这种情况下,不但未注册商标人要改换自己已用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我们知道,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的,它一问世就具有私人占有的性质。在自然经济初期,生产落后,用以交换的物品极少,社会上也还没有在商品上使用某种标志的需要。随着商品交换的不断增长,在交换的物品上出现了各种标志,这些标志逐渐变成了商标。在商品生产者、经销者中便形成了一种谁的商标谁专用的习惯,这样,商标就成为用以辨别商品生产者和经销者的标志。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商标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成为资本家特别是垄断资本家攫取超额利润的手段,成为一种私有权。资本家要获取利润,就不得不进行竞争,甚至不择手段地仿制他人商标,在商标不断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资本家们不得不要求自己的政府采取立法形式对商标专用权加以法律保护。由于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由这种发展而产生的竞争,也到了非用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地步,只有借助商标立法,才能维持资本主义商业活动的正常秩序。于是,资本阶级政府公开宣称商标的私人占有性,并且对它实行国家管理,企图借助商标专用权维护商业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资本家的利益。如仿造、假冒商标虽然对广大消费者不利,但是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商标法规定,只能由商标受到侵害的人提起诉讼,消费者则无权过问,因为消费者并非利害关系人。而资本主义国家对资本家利用商标欺骗消费者、投机取巧、产品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等则不予过问。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商标完全是一种私人财产,每一个企业生产的商品之所以要求商标保护,是因他所使用的商标给他带来利润,而商标专用权所要求的正是对这种利益的保护。
但是,商标的性质是随着商品生产的目的不同而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于商品生产的社会主义性质,商品生产和交换主要是为了实现使用价值。由于商标是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所以,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建国以来,有过三个商标法规,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不相同。1950年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由于当时我国刚解放,整个经济正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存在多种经济成份,有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及社会主义经济,加之那时对商标法制还缺乏经验,因而在条例中规定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这是从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原则出发,认为既然注册,理当保护。所以,对各种经济形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基本上是采取一视同仁的办法。到1963年颁布商标管理条例时,情况就不相同了,只有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因此,错误地认为对商标专用权保护与否都一样,是国家的,所以在这个立法中忽略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既未明确规定保护商标专用杈,也未规定保护商标的期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对商标专用权也日益重视,要求保护其专用权。虽然,我国当前还存在着几种不同的经济成份,商标权在这些经济成份中有差异,但由于商标直接关系到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声誉,这种声誉又对企业经营的成败极为重要,同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增强企业间的竞争,这样一来,商标专用权所表现的企业间的利害冲突也可能加剧,因而,都要求给予法律保护。我国1981年颁布的商标法也就改变了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不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作法相反地,把保护商标专用权放在首要的位置上,并围绕着保护高标专用权作出了其他的规定。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样,商标就成为注册企业的特殊财产,专供自己使用,如果他人要使用时,必须经过商标专用权人的同意,否则便是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对侵权行为,法律是要予以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