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商品相同与类似
一、商品相同
所谓商品相同,即完全相同的商品。是指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时指定并经商标局核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自行车,凡在自行车上使用“金狮牌”的,即在同样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如果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洗衣机,凡是在洗衣机上使用“荷花牌”的,即在同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但是,这种相同不一定非要化学或者物理上的相同,即使商品的质量、原料、形状、构造等不同,但从社会一般的看法上来判断,仍不失其商品本质的同一性,也应为相同。例如,甲商标的指定商品是“血管硬化药”,而乙商标指定的商品是“洽疗血管硬化用的药品”,这时,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即为“相同”;又如,甲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是“电视机用的集成电路块”,而乙商标指定的商品是“整装电视机的集成电路块”,这也构成甲乙双方使用商品的相同。因此,商标法上所说的“商品相同”,并不是商品学上的“商品相同”。比如,甲乙二人使用商标的商品都是“油”时,商品学上可能视为是相同商品,但是,使用甲商标的商品的包装上写的是“食用油”,而使用乙商标的商品包装上写的是“机械用油”,而商标法则不视为相同商品。
二、商品类似
所谓商品类似,是商标管理上的一个专用词,是指《商品分类表》中同一类同一组的商品,在这两种商品的用途、原料等方面有其某种共同之处。也就是在两种或多种商品上,如果不同的企业分别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结果,会使消费者误以为这种商品是同一企业生产的。这种商品便是类似商品,比如毛巾和毛巾被,消费者一般会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而同类不同组的商品称为非类似商品,比如皮鞋和布鞋,消费者一般知道是由不同行业的企业生产的,便不是类似商品。因此,商品是否类似,是决定不同企业能否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依据。至于如何判断那些商品是类似商品,应以商品分类表中所确定的同一类中同属于一组的商标为准。这些商品的名称虽然不同,但是其原料、用途和制造方法等方面有某些共同之处,如围巾和拉毛围巾,名称虽不同,但原料相同,这两种商品都在商品分类表的同类和同一组,因而就属于“商品类似”,如果两个申请人在这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这两种商品是同一个企业生产的。可见,商标虽是使人辨别出是谁的商品的识别标志,但又不能脱离商品而考虑商标,在判断商品类似时也不应无视商标而加以判断。但是,在实践中,对什么是类似商品则较难确定,通常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在判断时主要还是以商品分类表及商品学、商业习惯参考加以确定。